中国传媒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9-05-21浏览次数:1152

中国传媒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中传学字〔201725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生应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五条  本科生学籍管理详见《中国传媒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详见《中国传媒大学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研究生学籍管理详见《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并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八条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中国传媒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才成长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将社会实践纳入学生培养计划,由校团委根据相关文件组织实施。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管理规定详见《中国传媒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中国传媒大学大型文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有关规定详见《中国传媒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六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获得国家级和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分别由国家、北京市、学校的相应部门评选、授予。

本专科生具体评选办法详见《中国传媒大学“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中国传媒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中国传媒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奖实施细则》、《中国传媒大学“校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中国传媒大学“中央三台奖”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奖实施细则》、《中国传媒大学“三好学生”评选办法》、《中国传媒大学“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研究生具体评选办法详见《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奖助办法》。

第十七条 学校支持学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各类高水平竞赛活动,对于学生在国际、国家级各类高水平竞赛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和荣誉的,或对学校、社会有特殊贡献且影响巨大的,按照《中国传媒大学学生参加校外竞赛活动获奖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学校对各方面表现突出,具有模范带头作用的本专科生班级予以表彰,可授予“周恩来班”、“雷锋式班级”、北京市级“优秀班集体”、中央三台奖“优秀班集体”、校级“优秀班集体”荣誉称号,具体评选办法详见《中国传媒大学“周恩来班”评选办法》、《中国传媒大学“雷锋式班集”评选办法》、《中国传媒大学“中央三台奖”优秀班集体评选办法》、《中国传媒大学“优秀班集体”评选办法》。

第十九条 表扬和奖励的方式分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奖学金等。

第二十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按《中国传媒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中国传媒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程序》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以其他形式在我校学习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中国传媒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修订)》(中传学字【20151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