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要求,结合我校发展党员工作的实际,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原则,有领导、有计划的进行。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培养教育和推优

        第五条. 党总支、党支部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各党总支、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七条. 向党组织郑重提出入党申请的即为申请入党人。申请入党人经过一段时间(半年以上)考察、培养,然后经党小组推荐,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审查同意的,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积极分子须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党支部对其进行定期考察。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在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是共青团员的要经过团支部“推优”,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可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八条. 党总支、党支部要积极指导分团委(团总支)、团支部认真做好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推优”工作的具体步骤是:1、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2、团支部委员会在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填写推荐对象审核表,报上一级团组织审定;3、上级团组织进一步考察审核后,签署意见向党支部推荐。分团委(团总支)书记和团支部书记的“推优”,由上一级团组织在认真听取团员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党组织要重视团组织的“推荐”意见,及时讨论研究,对被推荐的优秀团员,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九条. 党支部要指定一、两名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受党组织的委托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具体任务如下:
    ㈠ 经常与入党积极分子谈心,关心和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方面的情况,发现他们有什么具体困难,要向组织汇报,并尽量设法予以解决,注意保护其政治热情,指出努力方向。
    ㈡ 督促和指导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并注意了解对党的认识的情况。
    ㈢ 了解入党积极分子对共产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引导他们逐步确立和进一步坚定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
    ㈣ 结合自己的体会,引导入党积极分子把对党的信仰和入党要求转化为实际行动。
    ㈤ 负责向积极分子周围的相关人员了解其思想、品质和各方面的表现情况,并定期向党支部汇报。
    ㈥ 按要求,定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第十条. 申请入党人、入党积极分子可参加各党总支组织的初级培训。经初级培训后,可选拔参加校级党校(分校)培训。只有经过党校(分校)培训合格的入党积极分子,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一条. 各党总支、党支部每年年初要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发展党员计划须经党总支委员会研究确定后,上报党委组织部,并认真抓好计划的实施和落实。未列入当年发展计划的,原则上当年不予发展。
    第十二条. 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未经政审的不能发展入党。政治审查的内容是: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和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第十三条. 党支部每学期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分析研究,根据他们的表现,及时调整发展党员计划。党总支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
入党积极分子因毕业或工作变动时,所在党支部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以保持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的连续性。 

第三章   发展预备党员的具体程序

     第十四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的程序办理。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对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进行预审;2.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3.填写《入党志愿书》;4.党支部召开发展预备党员大会;5.填写党支部决议,上报上级党组织;6.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与发展对象谈话;7.按权限审批。
    第十五条. 接收预备党员时,每人必须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六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㈠ 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个人经历和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㈡ 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㈢ 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七条. 对准备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的发展对象,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党支部拟讨论接收公示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定;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主要经历、所在岗位及职务(学生为所在院、系、班级)、奖惩情况;被确定为积极分子和列为发展对象的时间;政审及参加集中培训的情况;公示的起止日期;党总支和党支部负责接待反映公示对象问题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和来信来访地址。对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反映问题不存在的公示对象,可召开支部大会吸收入党。
    第十八条. 开好发展预备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在有关各项准备工作就绪之后,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支部大会实际参加党员人数必须在应到会党员的半数以上。其会议议程如下:
    ㈠ 发展对象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以及向组织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与会者可以向发展对象提出问题,发展对象应如实回答大家的提问;
    ㈡ 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㈢ 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查的情况及其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
    ㈣ 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能否吸收入党进行讨论,如果有党外群众参加会,也应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
    ㈤ 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即可做出同意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㈥ 宣读支部党员大会决议(草案),听取与会党员意见,经过修改后正式通过;
    ㈦ 被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同志表明自己的态度;
    ㈧ 领导讲话,大会结束。
    第十九条. 党支部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其他有关材料,报上级组织审批。支部大会决议中应包括: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思想政治表现和主要优缺点,公示的情况,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及表决结果。
审批新党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材料: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4份以上,含个人自传1份);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学习鉴定表;政审综合材料;团组织推荐意见(限团员)和党内外群众意见;对发展对象现实表现的审查材料和意见(发展对象是教职工的,应有所在单位的工作表现鉴定意见;发展对象是学生的,要写明学生的学习成绩(近两学期的)、奖励和处分情况,以及学生导师、班主任、辅导员意见,在职、委培或定向培养的学生还应有原工作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条. 按有关规定,学校党委授权各学院党总支审批接收学生(包括研究生)新党员。各学院党总支应有专人负责组织发展工作,加强对党支部组织发展工作的检查监督,以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新发展的学生党员,在党总支审批后,要将《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材料上报党委组织部登记备案,并在基层党委审批意见一栏中,加盖校党委组织部印章,在教职工中和没有建立党总支的院系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审批。
    第二十一条. 党委或有审批权的党总支在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党委、总支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了解。谈话的主要内容应根据不同对象来确定,一般应从以下几方面对其进行考察和教育:
    ㈠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
    ㈡入党动机是否端正,是否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有无为党的事业奋斗终身的决心;
    ㈢思想觉悟和政治上成熟的程度;
    ㈣对党的基本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的情况;
    ㈤对自己缺点和不足的认识及今后的打算等。
    第二十二条. 党委或有审批权的党总支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审批时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入党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上级党组织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经上级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党支部应找其谈话,说明党内生活的有关规定,指导其根据入党时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出预备期间学习、锻炼和考察的计划。通过党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其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应在支部大会通过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接受为预备党员后适时举行。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进行。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入党宣誓仪式一般有以下程序:㈠唱《国际歌》;㈡党组织负责人致开会词,并宣读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名单;㈢预备党员面对党旗宣誓;㈣预备党员代表讲话;㈤党组织负责人或上级党组织代表讲话。
    第二十五条. 在预备期内,原入党介绍人要继续负责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工作。预备党员每季度至少向支部口头汇报一次思想,每学期至少写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学期研究一次预备党员的思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找本人谈话指出。
当预备党员变动学习、工作单位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前,本人应提前向党支部提交转正申请报告,总结个人在预备期中的表现和认识的提高情况。党支部要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问题。无特殊情况不得拖延。党支部委员会事先听取党外群众的意见,对预备党员的情况进行审查分析,然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讨论、表决。表决的结果分为三种,即:具备转正条件的应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转正条件、需进一步教育、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最短不得少于半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七条. 上级党组织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问题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由各党总支负责,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报告、自传、政审材料及教育考察材料交有关部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应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总支保管。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九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各党总支、党支部每年年初要在分析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状况的基础上制定出年度发展计划,每学期检查一次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执行的情况。
    第三十条. 各学院党总支,特别是规模较大、学生数量较多的学院,要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一条. 发展党员的工作应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严禁徇私情、哥们义气和互相拉拢等不正之风。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要定期检查,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对违反党章规定吸收的党员,不予承认。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中国传媒大学党委组织部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三日